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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乡里制度再认识

作者:鲁西奇乡里村落地域单元唐代

摘要:唐令规定以百家为一里。在具体的编排过程中,或由一个较大的村落(100户上下)编为一里(亦可称为“村”),或由几个较小的村落合编为一个里,亦或由一个大型聚落(包括村落和城邑)编排为两个或以上的里(或坊)。唐初沿用隋制,曾设乡长(乡正),得兼理民间词讼,复增设乡佐。贞观十五年(641年)废乡长之後,乡级行政管理遂由乡所属的各里里正共管。在县衙中轮值的当乡里正得称为“乡头”或“乡板头”、“团头”。唐代的乡、里虽按户口原则编排,而在实行过程中,必然要落实到具体的地域、村落中,故唐代的乡、里不仅仅是户籍与赋役管辖单元,同时也都有特定的地域范围。唐代并不存在以户口编排的里制与按居地、村落编排的村坊制并存的“二重构造”,所以也无所谓自漠未以来,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存在着一个由以“里”为主、逐步向以“村”为土演变的历史过程。唐中叶以後,北方地区的“村”方逐步取代“里”,成为乡村社会控制的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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