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安法人化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组织民事法宗教信仰自由权法人资格宗教政策营利法人社会功能
摘要:对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赋予法人资格以后,会带来许多的活动便利和法律安全,极大提高社会对宗教活动真诚性和可靠性的认可度。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对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法人化改革,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将可以申请登记成为非营利民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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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CN:11-359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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