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芮晓峰储蓄机构审查身份证明1997年有关问题真伪辨别司法责任文件机关清晰
摘要:在储蓄业务的办理中,为满足账户实名制及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需要,储蓄机构常常要审查储户的身份证明文件,而身份证是最常用的身份证明文件之一。由于储蓄机构并非身份证的发行机关,因而对于身份证的真伪并不具备辨别的能力,也无须承担辨别的义务。关于这一点,早在1997年人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就有明确的说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同。但真伪辨别责任的去除,并未使储蓄机构的审查责任清晰起来,在实践中对储蓄机构审查责任的具体内容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相关的司法判例也存在较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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