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芮晓峰邮政机构签约资质合同管理内部职能机构法人资格
摘要:国家邮政局最新颁布的《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的签约主体资格”;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这些规定是直接针对经济生活中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而对外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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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CN:11-2685/T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邮政》是邮政综合性刊物。集中反映我国邮政通信建设、业务技术发展状况、经营管理、服务水平、职工生活、教育训练、古代邮驿和集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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