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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实践方法

作者:桑德诺瓦音乐类非物遗基本理念实践方法建议与思考

摘要:本文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基本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而对于那些根本不具备“可比因素”的各类赛事,应理智对待谨慎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既需“海外舶来”的理论关照,也需“中国化”的理性实践,切忌“放卫星”式的大拔哄,也忌附庸风雅的从众心理作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是“唐僧肉”,也不宜成“鸡肋”。应提倡并鼓励其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应提倡并鼓励理论与实践互得益彰的创新思维。“禁变”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种好的理论,更不是唯一的选择;“阉割”、“嫁接”或“动手”的势头虽不宜提倡,但也应理性相待。总之,本文认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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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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