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亚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质量验收检查验收制度用药安全人民群众工作经验
摘要:《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建立和完善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是基层医疗机构把好药品进货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笔者总结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对基层医疗机构在药品购进与质量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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