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文波; 李英丽药品包装生产日期有效期药品生产厂家通用名称生产企业批准文号功能主治不良反应
摘要:《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目前,各药品生产厂家在标注药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时各不相同。例如,某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03年5月10日,有效期为一年,有的厂家标注为“有效期至:2004年4月”,有的厂家则标为“有效期至:2004年5月”,也有的标注为“有效期至:200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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