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慧勇新乡村建设进城农民工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农民进城有效性创业者
摘要:现在有一些人否定《法》基本原则的现实有效性,反对赋了乡村人民土地所有权,不承认乡村土地所有者自由“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所持的最主要理由,就是要给进城农民工和离土创业者留一条退路他们说,“农民进城失败时,他们要将返乡务农作为最后退路,正是这条退路的存在,才让进城,失败农民仍有希望”。乍一看,这个说法仔细考虑了农民的利益,进退有据,是一种万全之策。但如果进一步推敲,并稍作调查,就会发现其中包含双重的虚伪,根本未曾征询过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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