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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对虾生产安全监控体系 应对欧美新法规

作者:李晓川中国对虾生产安全监控体系出口贸易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可追溯性haccp原则

摘要:我国对虾出口在最近几年受到欧美等进口国的多次禁令或限制。90年代中后期美国HACCP法规(21CFR Part 123)和欧洲会议指令(91/493EEC)等相继实施.欧盟对我国水产品发出二次禁令,虽于今年解除禁令,但当时事态之严峻。我国水产业经济损失之巨大,尚记忆犹新。我国出口到美国的虾类产品也曾有在海关被拒。欧美的水产品安全法规的要点在于:要求产品出口国和生产者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使管理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增加了水产品出口的难度和经济成本。养殖产品的监控则是焦点之一。那么。在我国对虾养殖生产中如何实现监控。如何有效健全我国对虾生产安全监控体系以有效应对欧美新法规,提升我国养殖对虾出口能力。为此.本刊编辑部特邀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晓川主任撰文,以期对此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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