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瑞 谢超 夏卫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原告资格诉讼原告环境诉讼环境侵权环境公共利益现行法律适应环境侵权损害利害关系法律体系特殊性组织保护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不适应环境侵权损害日益严重的现实需要,不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我国传统诉讼法律体系的规定,环境诉讼原告只能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这个制度设计显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故需要对原告资格以放宽的制度设计,满足复杂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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