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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重整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作者:张阳公司重整债权人整体利益重整制度制度保护重整程序社会利益破产制度价值观念个体利益个体本位个别利益法理论相位思想取代清算平衡关系处理

摘要:重整制度是为克服传统破产制度的不足而产生的,其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相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是最需要保护的,因为重整就是以牺牲他们的利益而进行.但债权人之间由于利益的不同,保护的程度也会有相应的差别,这种差别若不处理好甚至会关系到重整的成功与否.本文的重点就是探讨如何在重整制度保护好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各方债权人的个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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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界

《中国商界》(月刊)创刊于1995年,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国商报社主办,CN刊号为:11-3654/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商界》是面向国内外理论、学术及各界人士的经济类理论刊物。以“引导中国商业走向、评书中国商界情态”为宗旨,是各级党政领导、商界精英、专家学者发表理论文章、交流经验、共同探讨商业生活问题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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