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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名誉权浅谈

作者:汪华日常生活民法侵犯名誉权社会评价尊严自我评价人的思想民事权利个人品质修养特点品德客体公民分析地位

摘要: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和尊严,其中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即社会对某个公民或者某一法人的思想、品德、修养等的评价,而尊严是一种自我评价,指个人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个人品质等方面的评价.名誉权对一个人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有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日常生活中通常会遇到的事情出发,通过对名誉权特点的分析阐述,进行民法上的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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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界

《中国商界》(月刊)创刊于1995年,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国商报社主办,CN刊号为:11-3654/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商界》是面向国内外理论、学术及各界人士的经济类理论刊物。以“引导中国商业走向、评书中国商界情态”为宗旨,是各级党政领导、商界精英、专家学者发表理论文章、交流经验、共同探讨商业生活问题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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