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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性规范的制度价值——与任意性规范的比较分析

作者:赵海宇强制性规范制度价值任意性规范法律规范体系当事人自由意志行为规范协议方式价值功能法律制裁局限性规范化效力限制社会集中

摘要:强制性规范是法律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性规范的制度价值功能在法律制裁的设定上得到了集中体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强制性规范的局限性日益显露,需要不断完善.任意性规范是指依照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其约隶力的行为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限制或排斥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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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界

《中国商界》(月刊)创刊于1995年,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国商报社主办,CN刊号为:11-3654/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商界》是面向国内外理论、学术及各界人士的经济类理论刊物。以“引导中国商业走向、评书中国商界情态”为宗旨,是各级党政领导、商界精英、专家学者发表理论文章、交流经验、共同探讨商业生活问题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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