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费曼类社会暂行办法性安朝曦机构改革发展社会民政部门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副部长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江苏省民政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李立国部长批示指出,该办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做了制度性安排,符合改革要求,适应业务工作需要,有利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值得各地借鉴。顾朝曦副部长也批示指出,江苏的做法是积极稳妥的,要总结好经验,提供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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