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传柳 粘凌燕意义社区居民委员会才能法律程序社会福利公共服务户籍制度
摘要:“村改居”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撤销符合一定条件的村委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改居”应当是农民变市民的过程。但是,现实中的一些村改居,并没有达到这样的目的。一些村改居并不是为了让农民变市民,让农民享受到一切附着于城镇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只是为了避免村委会的换届选举而改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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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CN:11-104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民政》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 的办刊宗旨,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民政部的决策部署,宣传民政工作的发展成就和实践经验,交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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