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志富成员妇女应当选举办法第二款候选人第六条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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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CN:11-104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民政》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 的办刊宗旨,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民政部的决策部署,宣传民政工作的发展成就和实践经验,交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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