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宗河上海市人民政府居民家庭收入财产性收入核对工作可支配收入经济状况经办机构保密义务
摘要: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办法》明确上海市民政局是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办法》明确了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基本原则、经办机构、主要内容和相关程序,规范了政府部门、单位和组织配合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义务。《办法》规定,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办法》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工商管理、税务、房屋管理、车辆管理、民政等部门的相应职责。《办法》还就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核对项目的增加,核对工作的细则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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