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水生婚姻登记条例身份证件便民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民政部操作工
摘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在具体的操作工作中,笔者常遇到外省籍的当事人无身份证只持户.口本前来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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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CN:11-104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民政》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 的办刊宗旨,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民政部的决策部署,宣传民政工作的发展成就和实践经验,交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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