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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有过同居经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

作者:郑晓骏结婚登记当事人同居婚姻登记机关经历户口簿法律规定婚姻状况

摘要:案例一 当事人周XX,男,1975年11月出生,与吴XX,女,1977年1月出生,于2006年4月共同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二人提交的证件符合法律规定,婚姻状况(户口簿记载)均为未婚。各人在填写《申请结婚声明书》的过程中,周XX向婚姻登记员自诉:2002年6月曾经与边远地区农村户口的张XX(女,1975年8月出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0月生有一女。2004年10月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导致张XX独自出走,下落不明,女儿一直随周XX生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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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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