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姝玲; 吴团结; 颜学斌离婚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处精神分裂症有效证件协议离婚行政违法过错行为
摘要:2005年底.当事人甲(男)与乙(女)双方来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表明自愿离婚.出具了合法有效证件.甲当场填写了《离婚协议书》.并自己写下了一份声明书。登记处人员经核实无误后,为双方颁发了离婚证。然而一个月后.甲的父亲丙找到民政局.要求撤销两人的离婚.丙的理由是:甲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离婚当日正在患病期.属《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二条”限制民事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范畴.其离婚当属无效: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其有病还办理了离婚.属行政违法,要求追究执法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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