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杰 薛长勋 岳永波领导责任案件责任者第38条责任人员渎职行为
摘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将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在案件检查实务中,如何准确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并进行定性量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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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重要通知:《中国监察》已正式更名为《中国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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