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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改判无罪后白某的申诉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申诉无罪改判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开除处分

摘要:编辑同志: 白某,原系某县某机关工作人员。1987年12月2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白某在1986年11月至1987年5月期间,挪用公款6500元,长达六个月零十四天,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同年12月,某机关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下称《解答》)第二条所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即办理开除手续”,给予白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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