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事业单位监察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7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的规定,对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已无法继续引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作为行政处分依据。那么,给予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应如何适用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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