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印民标点刑法中华书局点校本勘误
摘要:中华书局点校本《元史》卷一0四《刑法三》“食货”条(第2649页): 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笔者以为,本处标点有误,正确标点应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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