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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资料所见秦汉奴婢的诉讼权

作者:文霞诉讼权奴婢秦汉简牍社会成员侵犯行为公室犯罪

摘要:秦代的起诉形式有自诉、举告、自首、官纠举四种,而秦简在诉讼权上却将犯罪分为“公罪”和“家罪”两种,与此相应的诉讼即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何】殴(也)?“非公室告”可(何)殴(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与“公室告”相应的犯罪为“公室犯罪”,亦称“公罪”,指对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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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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