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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代的免役法——立足于“特殊户籍”的考察

作者:游彪宋代免役法助役钱王安石变法财政体制

摘要:北宋前期,官户、坊郭、寺观、女户等不承担差役者均可以称为“特殊户籍”。王安石变法时期,颁布了免役法,这些人户都需要按照户等交纳一定数量的“助役钱”。笔者以为。无论是纳税,还是服役,都必须要遵从公平原则,免役法的推行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它将许多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逐渐纳入了“助役”者的行列,进而扩大了服役者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早在11世纪中叶的中国,便已经产生了类似近代资本主义纳税原则的社会实践活动,富裕阶层为国家多尽义务,其他有产者依据其财产多寡而确定其相应的义务,这无疑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大创举。因此,免役法的基本原则是值得肯定的。免役法之颁布,有其深刻的背景,它既是维持政权稳定的政治因素的结果,也是解决财政危机的经济措施,还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儒家治国理念来打破“特殊户籍”特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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