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婷婷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债权人撤销权债权让与司法认定连带保证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债权与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同属于普通债权,前者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连带保证人将其享有的债权以对价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债权人的,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不能仅以其债权已进入执行阶段为由,要求撤销连带保证人的债权让与行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542452 评论 58
部级期刊
人气 331088 评论 48
人气 288909 评论 60
省级期刊
人气 254009 评论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