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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法院创新“一次有效执行”工作机制

作者:滕丙业; 赵静; 胡金亮(图)直接责任人员履行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法律后果

摘要:7月4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次有效执行”速执团队收到线索,发现数月来一直未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行踪,迅即驱车前往。“根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执行人员告知魏某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魏某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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