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亚男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隐私权保护证据种类电子数据金融支付智能手机定位导航
摘要: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种类,在我国于2012年首次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这距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首次通过已经过去了33年。生活在1979年的人们无论如何都想象不到,40年后的今天,有一种叫做智能手机的电子设备,可以集通话、短信、即时交互、金融支付、定位导航等数百种功能于一体,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形影不离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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