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毅; 李振凡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相对人
摘要: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复议申请及原行政行为,虽然发现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但在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内既不得加重复议申请人的负担,也不得减损复议申请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亦对该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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