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汤超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共同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汽车修理厂喀什市行政机关
摘要: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错列较高层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经依法释明原告拒绝变更的,是否应当裁定全部驳回起诉。本文试通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广源汽车修理厂诉喀什市人民政府、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的分析,探讨此种情形下司法机关适用级别管辖的路径,并提出对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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