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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者危险责任原则”不宜滥用 以李某某等三人诉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

作者:林保南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辆责任原则危险性纠纷案案件数量人民法院损害结果

摘要:随着汽车拥有量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考虑到汽车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法院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时,根据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让“处于优势”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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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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