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文广司法实践海事法院意义海上货物运输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货物留置权
摘要:山东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方航运有限公司、金源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经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于2017年底终告结束。该案裁定反映了航运实践的特点,在承运入识别、“并入条款”的效力、货物留置权行使的条件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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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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