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新文; 刘敏; 方芳; 沈丹丹夫妻共同债务家庭事务生活需要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日常生活夫妻生活
摘要: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婚姻为夫妻生活之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人,享有家事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而依法当然享有此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542277 评论 58
部级期刊
人气 330597 评论 48
人气 288459 评论 60
省级期刊
人气 253643 评论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