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秀永离婚诉讼结婚证案件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婚姻审判实践结婚登记共同生活
摘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时会遇到男女—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取得结婚证、男女一方或双方从非法办证处有偿取得结婚证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应按无效婚姻处理;应按可撤销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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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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