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列玉举证责任转移债务处理司法解释例外情形受害者证据学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实践中产生了部分第二十四条的无辜受害者。首先,第二十四条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举债的配偶一方,违反证据学原则,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第二十四条出台后,举债方的配偶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第二十四条虚假债务或恶意债务的两种例外情形,否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541614 评论 58
部级期刊
人气 330055 评论 48
人气 287809 评论 60
省级期刊
人气 252888 评论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