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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实务中微信证据的认定问题

作者:董正远; 曹金晶司法实务认定问题证据人民法院证人证言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账单

摘要:微信证据进入司法视野 简某因资金缺乏向肖某多次借钱,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确认,简某尚欠肖某6.6万元。因多次催要未果,肖某将简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简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根据银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及证人证言,一审认定被告微信号的使用人是简某本人,即认定了微信证据,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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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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