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海龙改革司法责任制重庆裁判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官
摘要: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学习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可以作出这样的实践性解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主体是法官,对象是案件,关键点是解决好人与案的关系,实质要求就是提高案件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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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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