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山东省衔接民生矛盾社会主体
摘要:近年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司法职责,动员社会备方力量,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改变“解决纠纷就是打官司”的理念,注重从基层源头抓起,从多元化格局入手,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把疏导分流与司法解决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解纷主体多元化、解纷方式社会化、解纷机制规范化、解纷人员职业化;通过“精营”试点法院.探索构建起“I+3+4”模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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