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立新未成年人权益民政部门监护职责保护民事判决监护制度合法权益
摘要:全国酋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叭资格案的民事判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事判决,它执行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民政部门在监护制度中的地位的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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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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