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对港口货物保管合同中的物权转移与代替交付的认识

作者:关正义物权转移保管合同交付货物港口庆丰集团2009年新能源

摘要:案情 2009年3月13日,原告庆丰集团与案外人吉安新能源签订了《乙醇货权转移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约定吉安新能源将其存放于被告营口港务集团第四分公司处的5000吨乙醇的货权转移给原告,被告也在该协议上签字。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审判

《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