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正义物权转移保管合同交付货物港口庆丰集团2009年新能源
摘要:案情 2009年3月13日,原告庆丰集团与案外人吉安新能源签订了《乙醇货权转移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约定吉安新能源将其存放于被告营口港务集团第四分公司处的5000吨乙醇的货权转移给原告,被告也在该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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