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经营者收取“包间费”行为的性质认定

作者:郭静; 杨思思经营者性质认定行为原告就餐卫生间电视机

摘要:案情回放:原告就餐被收取包间费 2014年2月14日,原告刘某与朋友一行9人来到被告经营的酒楼就餐,原告先选择在大厅就餐.后更换至包间V6,并在该包间内点餐,随后原告又从包间V6更换至包间V13(包间内设计有落地窗,配置有独立卫生间、电视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审判

《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