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静; 杨思思经营者性质认定行为原告就餐卫生间电视机
摘要:案情回放:原告就餐被收取包间费 2014年2月14日,原告刘某与朋友一行9人来到被告经营的酒楼就餐,原告先选择在大厅就餐.后更换至包间V6,并在该包间内点餐,随后原告又从包间V6更换至包间V13(包间内设计有落地窗,配置有独立卫生间、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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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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