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迎九; 刘赞芳法定婚龄婚姻登记离家出走婚姻无效婚姻法结婚登记身份证特定身份效力同居生活
摘要:正案件背景:A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B女生于1971年12月5日,1990年10月份A男与B女未到法定婚龄即举行结婚仪式在一起共同生活,B女将户口迁入A男的户头。1991年3月9日生长女,1993年9月5日生次女,双方也一直未补办婚姻登记,1997年10月份B女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此后再未返回A男的家庭。1998年A男将次女闫田田送给B女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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