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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切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从一起申请撤销离婚行政登记案谈起

作者:赵贵龙金乡县具体行政行为协议离婚基本原则离婚登记撤销婚姻登记行政登记山东省行政诉讼

摘要:正案情笔者在行政审判庭工作期间,承办过一起申请撤销离婚行政登记案件,曾在当时引起山东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的关注。事情虽然过去十多年了,依然记忆犹新。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基本案情。本案原告张兰(化名)是山东省金乡县的一位农村妇女,1963年出生。第三人任友(化名),1964年出生于金乡县化雨乡财茂周楼村,1984年入伍。1987年1月15日,张兰与任友结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1997年,第三人以转业留唐山为由,动员原告配合自己办理假离婚手续,并答应安排好工作后即复婚。1997年6月,原告与第三人到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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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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