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关系赔偿程序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终审判决处分审理
摘要:1997年8月7日,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李江诉秦守成债务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秦守成偿还李江开矿分成款31250元、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秦守成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李江即申请一审法院执行,后又申请提级执行。2000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秦守成所有的瓦厂全部财产,并于同日裁定将瓦厂所有权变更为李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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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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