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的法律适用

作者:刘岩; 孔凡松; 申阳人体器官移植非法买卖法律适用他人组织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进行刑罚处罚,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侵犯的法益来说都与非法经营罪有明显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种行为而对刑法条文随意进行解释的做法并不妥当。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为之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刑法保障,增强了该类犯罪利益链条的打击力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审判

《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