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信贷员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张国军贷款手续信贷员名义行为他人担保借款合同2007年信用社

摘要:被告人刘明军系集安市阳岔信用社信贷员。在其担任信贷员期间,以贷款为由,向邻居或亲属宫本钢、邹红燕、于国强、林有奎、宫本军、王永贵6人借身份证,并于2007年2月28日至同年4月10日,虚构贷款事实及理由,编造虚假的财产调查报告等贷款手续,在宫本钢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分别以上述6人的名义与集安市阳岔信用社签订了6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审判

《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