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汤维建; 李先伟级别管辖制度当事人主义诉讼民事诉讼立法诉权保障运作原理话语权选择权
摘要:级别管辖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表现得极为复杂和隐秘,同时也因其高度的职权化运作原理的运用而显得格外灵活,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往往无能为力,对级别管辖的最终确立当事人几无话语权,更遑论程序的参与权和选择权了。这样一种级别管辖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与当事人主义的改革走势是难以相容的。如何按照当事人主义诉讼原理改造我国的民事级别管辖制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542435 评论 58
部级期刊
人气 330973 评论 48
人气 288799 评论 60
省级期刊
人气 253998 评论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