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解雅洁人民法院民性法人作时司法活动信息化建设法院工作为民服务
摘要: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新时期如何在司法活动中更好地体现人民性,我们的体会是,把人民性与法院工作的时代性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信息化建设及应用这一富有时代性的工作,不断拓展为民服务的领域,积极保障民众合法权益,体现和增强司法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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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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