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就在首都机场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被终审宣判死刑后的第9天,即7月15日上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利用职务使得受贿1.9亿余元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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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CN:11-541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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